失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①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②由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③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④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⑤劳动者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人员不可以享受失业保险或停止享受失业保险的情形
1、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
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暂停或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①重新就业的;
②应征服兵役的;
③移居境外的;
④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⑤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
失业人员正常履行参保缴费义务,累计缴费满一年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不满一年的,缴费年限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后继续参保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015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按照下述规定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①失业前累计缴费满1年不满3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
②失业前累计缴费满3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③失业前累计缴费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④失业前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缴费时间及缴费期限计算
①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为24个月。
②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期间重新就业的,其剩余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按照规定予以保留,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非因本人意愿再次失业后,缴费年限满一年的,本次领取期限与上次剩余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领取上次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重新就业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后,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失业人员未办理申领手续的,原核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予以保留,与再次失业后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为24个月
③失业人员放弃申领的,本次享受失业保险资格予以取消,享受期限给予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再次失业时,按照有关规定申领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的各项待遇
① 失业保险金
② 医疗保险待遇
③ 生育保险待遇
④ 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⑤ 物价补助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照本市在职职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